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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年2月26日    作者:湖北省当阳市审计局    姚福清

 
 
      政府采购预算不是独立的预算体系,即不是在部门预算之外另给部门的一笔支出预算,而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也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因为政府采购计划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政府采购预算的补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程序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指导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总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采购资金的来源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按性质可分为货物类采购预算、工程类采购预算以及服务类采购预算。其基本做法是: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各预算表中符合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详细单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金额、资金来源、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等。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要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很好地贯彻执行,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1.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还不太了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存在漏报等行为;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导致在部门预算审核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2.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状况的差别使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的确定较难统一,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分散采购管理习惯,对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程序很不适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问题。如公开招标采购比例偏低,采购过程透明度不高,采购项目结构单一,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基础档案资料建设与保管、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3.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设与执行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必要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预算单位利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还有相当部分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环节的管理、采购执行环节的管理和公共性资产管理之间没有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相互间协调和配合。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部分用户单位不顾实际需要,随意提高采购标准和档次,导致价值数万元的电脑被当作打字机,高级彩色复印机“大材小用”地被当作一般复印机使用,部分单位人均办公面积多达上百平方米,而有些单位却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不具备的现象大量存在。
  4.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没有同步编制,结果形成二者间的脱节,造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敷衍塞责。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预算金额的确定基本上不以“市场价”为参照依据,而是人为地以一个整数来估算、公共支出项目不能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的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单位根本无财力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没有保证,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设想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度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方面,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对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美国,一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编制时间,从开始编制之日到国会批准之日长达18个月,并且联邦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非常详细,国会相关的委员会对各部门预算要逐项进行论证,包括是否有必要安排以及项目预算是否准确等;国会批准部门预算的方式是逐项进行的,每一项形成一个拨款令,一个部门每一项拨款令的汇总就形成了部门预算,各部门预算的汇总形成联邦政府采购预算,且对外公开。联邦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各部门按照拨款令执行,其具体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掌握。这就是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这种预算编制方法,周期长,计划性强,硬化了预算约束,如果没有国会的拨款令政府就不会安排支出,也就不会有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在政府采购预算实践中,应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另外,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执行环节和公共性资产管理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使公共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使通过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公共性资产得到充分合理使用,使不同公共部门的公共活动得到正常开展。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部门必须对各个预算单位的公共性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及对市场情况预以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改变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相互脱节的现状,并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信息互享,从整体上提高预算资金安排的效率与完全可行。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
1、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收支都应由设在专业银行的账户加以反映,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必须通过这一账户集中办理。设立了资金专户后,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政府采购支出一旦发生,采购资金就可以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工程承建单位。
2、实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分离与分设,彻底改变政府采购工作中“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局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受托代理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拥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要加强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信息,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确保分散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3、强化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决策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采购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4、建立项目审批制度、操作控制制度和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明确的操作管理程序,在预算、采购、付款、核算、决策的各个操作环节,实行相互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对政府采购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以监督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期间,加强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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