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该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加快,货币流通速度的提升,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大大减弱,1000元的实际购买力比90年代初期,已相差甚远,1000元已经不能视为大额现金,1000元的现金结算起点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实际情况,给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现金管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支付1000元以上现金就要履行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如果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这样难免会延误办事效率,给现金管理带来困难,为此,一些单位就没有完全履行或应付履行《现金管理条例》。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也不便操作。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执行单位不便执行,监督单位不好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规定,长期处于一个“尴尬”两难境地。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从资金管理和方便服务的角度,适当考虑调增现金结算起点,扭转当前现金结算起点的“尴尬”境地。